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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之合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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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之合议制度

张炜晨

文献综述之合议制度
摘要:自近代法制发展历史来观察,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合议制度被普遍的广泛适用于各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中,早已成为一种基本的诉讼原则。为了可以更好的认知了解合议制度,本文献综述综合了合议制度各种相关理论。
关键字:合议制度
正文:
关于合议制度相关的概念的界定
(一)合议制度相关概念: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框架能赋予合议以不同的内涵:
: 合议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不仅包含民主政治生活,法律决策体系,在日常生活运筹中都被广泛采用。马克斯韦伯认为依据这种情况下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一个职务由多人分别担任, 或者是许多职务彼此之间的直接权限是相互的竞争的关系, 相互之间有否决的权利。第二,关于合议的意志形成: 唯有通过若干人的协作, 才可以使一项决议或是一项命令合法产生, 又或者是通过多数表决的形式来通过相关决议。
: 合议是多个审判主体通过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并得出相关结论,它以多种组织形式广泛的存在, 是司法权在组成上不同与行政权的特征之一。而关于合议制, 我国相关权威的民事诉讼教科书上把它定义为: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 代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判的制度。
(二)中国合议制度的产生:
关于中国已有相关合议制度的文字记载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礼记·王制》书
中就这样写到: “成狱辞, 史以狱成告于正, 正听之; 正以狱告于大寇,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三公以狱告于王,王三又(肴), 然后制刑。王命三公参听之”。意思是周王命令三公会审来定案, 然后再交由皇帝来处理。对此, 三公共同进行审理的形式已表明我国西周时期已初有合议制度的雏形。再次之后,有关汉朝的“杂治”, 唐朝的“三司推事”还有元朝、明朝、清朝的“连职官员回押, 等相关会审制度都是合议制度的体现,但是在封建社会合议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始终掌握在皇帝的手中。
合议制度的基本特征研究
我国法学研究者左卫民和汤火箭在《合议制度基本特征论析》中提到关于合议制度尤其是现代型合议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其中,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由至少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员,他们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平等参与是突出制度上的平等,合议庭成员彼此在法律地位上拥有平等的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譬如在法庭审理阶段中,评议阶段中以及做出判断阶段中都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它尤其要反对甚至是消灭合议庭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价值的事务上享有更大决定权力;共同决策是指合议成员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集体所做出决定, 这种决策应当是基于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独立审判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法律和证据, 凭着自己的良知独立形成的判断, 它排斥合议庭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合议庭的非正常影响和干涉。
俞宝贵在《论合议制度》中认为,合议制度的特征可以分为两点:第一,权利平等和共同参与。他指出只有每个成员共同亲自参与才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有效的行使评议权利发挥评议作用。经过共同的参与,合议庭形成相对全面统一的案件评议对象。在合议庭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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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