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行为中的催收要件分析
恶意透支行为中的催收要件分析。
一、银行催收的次数和功效催收的次数 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相较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规定,司法解释显得更具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由此也可以看出,刑法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适用情形、条件是严格而谨慎的,充分考虑到持卡人和银行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在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宽限期期满前,透支人能够偿还所欠款息的,刑法则不宜介入。将一次催收扩展为两次催收,是银行部门以及司法实践部门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大等一系列原因导致的一次催收往往不能有效送达的必要性反应。对超过合理透支期限的持卡人两次催收,并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为了缩小犯罪圈而做的特别考虑,有利于减轻透支人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催促透支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尽最大可能发挥两次催收的效用,我们认为对《解释》中规定的催收应该作如下理解:首先,发卡行必须对透支人做两次催收,《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完善莫过于此,这是对银行催收量的要求;其次,两次催收必须是实质性的,也即银行的催收行为必须送达透支人并由其受领,其中有一个催收行为没有送达透支人并由其受
领,都不能认为是符合《解释》本意的两次催收,这是对催收质的要求;最后,两次催收的规定也符合对持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持卡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清偿透支款息,但不属于《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持卡人在享有信用卡透支功能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基于对银行的信赖,相信发卡行会在透支期满后提醒其按时还款,根据二者之间申请信用卡的协议这是发卡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当然按时还款也是持卡人的义务,但是不能因为持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抵消银行的两次催收义务。银行在持卡人超额、超限透支后只是对其进行催收,而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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