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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性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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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 ,是指枪支、管制***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 2 67条第 2款规定的凶器 ,毋需赘言。用法上的凶器 ,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 ,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⑾如家庭使用的菜刀 ,用于切菜时它不是凶器 ,但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问题在于 :在何种情形下 ,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器具认定为凶器 ?换言之 ,在行为人客观上没有使用某种器具的情况下 ,如何认定用法上的凶器 ?例如 ,男士系的领带也可能勒死他人 ,但系着领带的人抢夺时 ,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其为“携带凶器抢夺” ;菜刀本身还不能被断定为凶器 ,但是 ,当一个人拿着菜刀抢夺时 ,我们毫无疑问会认定其为“携带凶器抢夺”。领带与菜刀都能致人死亡 ,为什么只认定菜刀是凶器呢 ?换言之 ,认定用法上的凶器的具体标准或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什么呢 ?
    凶器的实质是用于或者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 ,因此 ,某种器具是否凶器 ,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 ,器具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器具的杀伤机能越高 ,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 ;反之 ,如果杀伤机能越低 ,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小。因此 ,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 ,如塑料制成的***、自动步枪、匕首等 ,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 ,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性能较低 ,不能认定为凶器。⑿第二 ,器具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一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 ,行为人所携带的器具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 ;或者说 ,违法犯罪分子是否通常使用行为人所携带的这类器具杀伤他人。如果得出肯定结论 ,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 ,行为人所携带的器具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这一点与“携带”的认定密切联系 ,留在后面说明。第三 ,根据一般社会观念 ,该器具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一支枪时 ,我们一般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 ;当某人没有适当理由拿着菜刀在马路上行走时 ,我们也会产生危险感 ;而当男士系着领带时 ,一般人都不会产生危险感。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杀伤力的器具都会使一般人产生危险感。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 ,事实上也有人利用汽车*** ,但开着汽车抢夺的 ,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日本曾发生了这样的案件 :被告人X等人以加害对方的生命、身体为目的而集合在一起 ,除准备了日本刀和枪之外 ,还准备了一台翻斗汽车。由于行为人准备了刀和枪 ,故成立准备凶器集合罪。然而 ,对于其中的翻斗汽车 ,虽然原审裁判所也认定为凶器 , ⒀但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指出 :“不能认为翻斗汽车呈现出作为杀伤他人的工具而被利用的外观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 ,不能认为翻斗汽车直接使他人产生危险感。”进而否定翻斗汽车属于凶器。⒁由此可见 ,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器具都是凶器 ,器具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某种器具在外观上不会使人产生危险感 ,就难以被认定为凶器。第四 ,器具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 ,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 ,是否携带这种器具。换言之 ,根据一般人的观念 ,在当时的情况下 ,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行走时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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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