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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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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开发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招投标行政监督、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安监、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章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有关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委托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实施。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已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格、或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可以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并对其改造、修理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施工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按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应当申报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向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要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它技术帮助。对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改进建议,协助排除故障或隐患。
第十四条本市新安装或改造的乘客电梯,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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