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公示栏
婚姻登记有关规定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黄州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婚姻登记处工作职责
(一) 办理婚姻登记;
(二) 补发婚姻证;
(三)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四、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五、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登记的条件、程序与时限
(一) 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要求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合影照片(具体尺寸为6厘米×4厘米);
8、当事人应提交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户口上婚姻状况要与本人实际状况相符。
(二)登记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三)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离婚登记的条件、程序与时限
(一) 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的常住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者中国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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