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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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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等法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在省高建局所管项目上参与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其均为信用评价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的参建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独立建设项目自参建单位进场之日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日止。第四条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省高建局负责所管公路建设市场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列入“黑名单”违法违规的参建单位进行通报。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指挥部),负责其项目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和上报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参建单位信用档案包括确定信用等级、建立“黑名单”两个部分。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良)、B级(合格)、C级(不合格)三个等级,按照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程类型,分路基、桥隧、路面三类进行。第六条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名额由省高建局根据各项目建设规模、质量管理状况和同期参建单位的数量确定,原则上A级按照同期参建单位总量的20%,B级按照70%,C级按照10%的比例进行控制。第七条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建设项目对参建单位按照所在工程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上报省高建局(见附件一)。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必须排出名次顺序,且名次不得并列。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对施工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质量管理、工程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等;对监理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监理工作、质量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打分标准见附件二)。各项目法人单位在考核打分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计算参建单位信用得分。参建单位项目考核信用得分Fx=考核打分f×名次系数K名次系数k=1-(名次-1)×相邻名次差值δ相邻名次差值δ:路基施工单位δ=÷(合同段数量n-1)桥梁、隧道δ=÷(合同段数量n-1)路面施工单位δ=÷(合同段数量n-1) 监理单位δ=÷(合同段数量n-1) 第九条省高建局根据抽查情况对各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信用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具有否决权,并在各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信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参建单位的信用得分。参建单位信用得分F=Fx×项目均衡系数J项目均衡系数J=P1/P2P1为重点工程参评项目各单个项目参建单位信用平均分的平均值P2为参建单位所在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信用得分的平均分当某个参建单位在多个项目(合同段)参建时,其信用得分取在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对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应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公开公布,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第十一条对于拟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参建单位,在考核期内除信用得分在全省排名前20%以内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未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2、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3、未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廉政事(案)件;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单位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小于30%且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未更换。第十二条公路建设参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3、由于自身原因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计日工申报弄虚作假,批复额度与上报额度相差5%的;5、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单位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50%;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的;6、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第十三条“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现场调查、项目法人报告、省高建局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处理意见和各类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环节来掌握。在我省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合同段)的参建单位,只因其中一个项目(合同段)被列入“黑名单”,则对该单位执行“黑名单”处罚。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奖惩第十四条省高建局根据检查管理、相关意见和举报调查情况对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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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