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及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不含城中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供其居住,并按照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m2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收养关系。
对符合以上3种条件的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均未享受过以下购房或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
、经济适用房;
;
;
。
(六)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五条 租金标准:。
第三章 实物配租程序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
;
、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拥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烈军属、残疾证等证件)。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等材料均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受理。单位在收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核对申请对象的低保证、结婚证、残疾证及烈军属等证件审核后在《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并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发放《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
实物参考资料配租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