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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条件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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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的单方承诺
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
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经常遇到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发出单方承诺的情况,有些争议事实又与这些单方承诺存在紧密联系。但由于对单方承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的理解不同,造成双方在某些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产生纠纷的几率。下面结合笔者遇到的情况,对单方承诺的性质和效力进行探讨,以期对此问题进行澄清。
一、什么是单方承诺。单方承诺是施工企业单方面向建设单位做出的履行某些义务、给予某些优惠的意思表示,通常这些单方承诺的内容都十分具体明确,能给建设单位留下深刻的印象,并足以使建设单位有理由认为施工单位将严格按照单方承诺的内容执行。
那么,单方承诺一经做出,将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如果单方承诺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使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将按照该承诺的内容执行,则单方承诺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方(建设单位)的同意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除非相对方表示明确的拒绝,否则单方承诺的法律效力及于承诺方和相对方。
但是,由于单方承诺产生的时间不同,其法律性质和效力也不同,并最终影响承诺方和相对方的利益。
二、根据以往处理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将单方承诺出现的时间分为以下三个:1、《中标通知书》前;2、《中标通知书》后,施工合同签署前;3、施工合同签署后。由于出现的时间不同,单方承诺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一)单方承诺出现在《中标通知书》前时,多为施工单位为争取工程而向建设单位伸出的橄榄枝。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开标的过程就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就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承诺之时,也就是在这个时点,二者之间的施工合同成立。说施工合同在这个时点成立是因为一旦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示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投标书给予确认,是对施工单位要约的承诺。自此双方均应当接受招投标文件的约束。而签署施工合同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意味着施工合同正式生效。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前发出单方承诺可以被认为是在施工合同成立前给予建设单位的优惠,一经发出就对施工单位产生约束力。除非建设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此类优惠,否则施工单位应当将单方承诺的内容体现在投标文件和以后的施工合同中。
(二)单方承诺出现在《中标通知书》后,施工合同签署备案前,通常是中标的施工单位为加强与建设单位的联系而主动在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提出的保证和优惠。如前所述,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成立。但是,中标的施工单位为了表示合作的诚意,通常都会主动提出一些修改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施工单位的单方承诺没有涉及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变化,主要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变化,则施工单位的单方承诺就是对施工合同进行合理合法调整和修改的文件,一经发出就对承诺方产生约束力。只要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拒绝,就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单方承诺履行。
(三)单方承诺如出现在施工合同签署后,其内容通常涉及施工单位对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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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