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不法侵害的理解
龙会会 20104101001247 法硕(非法学)10级2班
摘要: 正当防卫是刑法体系中法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之一,也是公民的正当防卫的基础性起因条件。然而何谓不法侵害在理论上却存在着争议,本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不法侵害得含义,以期为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提供参考。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确认的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法律手段,又是公民的一种特殊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类对自身权利保护而实施的阻止侵害行为发生的防卫行为的价值取向。公民要有效地运用这一法律手段,正确地行使这一特殊权利,履行好这一义务,必须准确地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这已为刑法界所公认。但是对不法侵害的界定及与不法侵害相关的几个问题的看法,学术界不很一致。
一、“不法侵害”的“不法”
对“不法”的理解,理论界的意见较为统一,即都认为“不法”是“非法”或“违法”的同义词,是行为人实施了为现行的法律所禁止,并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①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如何定性。对于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我国法律不认为是违法行为,而认定是意外事件。那么逻辑上也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由此看来,按照我国刑法的违法性理论来理解及界定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不法侵害,客观上造成了对公民防卫权的不合理限制。为解决这个问题,学界提出了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具有特殊性的理论,并由此形成了两种对立的学说:主观不法说和客观不法说。主观不法说坚持对违法性定义的统一,认为违法性是法律对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社会行为所做的综合评价,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危害了社会,但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不成立违法行为,所以,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施所谓正当防卫。②客观不法说则强调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的特殊性,对不法采取客观的理解,排除了行为人主观方面及责任能力方面的内容,将违法定义为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对法律所确定保护的权益的侵害。行为人只要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具有危害的危险,即成立违法,被侵害人可以对主观无过错的侵害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③
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主观说逻辑清楚,概念统一,偏重于对侵害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弊端在于客观上严重限制了不法侵害的范围,阻碍了公民防卫权的有效行使。客观说着力于保护公民防卫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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