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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办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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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办程序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办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办程序
1、由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等),政府分管领导任负责人,相关部门参加,办事机构设在当地质监局,负责申报日常事务。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地范围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就产品保护的范围进行确认,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并在地图上明确划定区域。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申报组织以文件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符合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发布受理公告,异议期二个月。
5、二个月公告期满后,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参加审查会并作陈述报告。
6、通过专家审查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公告。
7、根据批准公告制订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8、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由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机构统一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申报组织或指定申请人的有效文件;
2、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建议的有关文件,附保护范围示意图;
3、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的申报组织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文件;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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