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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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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监督业务考核试题
一、填空题: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
2、设定和设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1)
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1)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1)
5、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1)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
8、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
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1)
10、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1)
1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
1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15、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1)
16、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
1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1)
18、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1)
1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
20、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3)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
2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
23、行政处罚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公开举行。(1)
2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_不停止_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
2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1)
2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2)
27、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
2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2)
29、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
30、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2)
31、立案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
32、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2)
33、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2)
34、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
35、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
36、询问笔录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1)
3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
3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
39、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3)
40、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1)
41、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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