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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四川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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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标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4-6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NO:SC)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在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水资源综合规划包括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县(市、区)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市、州、县(市、区)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九条省管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管的其他江河、湖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县(市、区)管辖的江河、湖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有关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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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