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注册人)成员在本申请所包括商品或服务上的生产和经营,共同维护和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誉,保护(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注册人),商标权属于(注册人)的成员。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程序
第四条(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集体商标。
第五条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注册人)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
(一)申请领取《集体商标准用证》;
(二)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三)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合格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条(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使用“”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四章“”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注册人)是“”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组织、监督按本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
(三)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维护“”集体商标专用权;
(六)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 (注册人)将使用该集体商标成员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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