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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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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1节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结婚的概念
→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订立婚约,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
1
二、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非一厢情愿;
→不允许第三方干涉;
→不允许一方强迫
2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
→不得早于20周岁;
→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
→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3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问题:是否适用于拟制血亲之间(如继父与继女)?
★适用
5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重型精神病
问题:性生理缺陷者能否结婚?
★法律未作规定
6
第2节婚姻成立的程序
一、结婚方式
→仪式制;
→登记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结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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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七年整诉求分手获支持
2003年7月,年仅18岁的原告何某在打工时认识了大自己10岁的被告黄某,相识两个月后便开始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生活。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非婚生子。原告达到法定婚龄后,双方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继续过着非法同居的生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在同居期间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请求处理非婚生子的抚养问
8
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其同居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予以支持。关于该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男孩,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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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却未举行婚礼分手被判返还彩礼
曹先生与高小姐恋爱期间便同居,高小姐曾因怀孕在吉林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7年10月29日,曹先生与高小姐在二道镇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双方订于同年11月18日举行婚礼。孰料在举行婚礼的前三天,高小姐突然提出不结婚了,曹先生便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及金银首饰。双方协商未果,曹先生将高小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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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