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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业(初审)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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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运输服务业(初审)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南岔交通分局南岔道路运输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凡申办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1、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2、有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场地设施;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4、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须掌握道路运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运输服务业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
5、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
1、《道路运输服务业申请表》
2、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道路运输业竣工验收证明;
5、从业人员《道路运输服务业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初审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站长审核,站长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意见送分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初审无误后,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南岔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八、初审时限
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九、监督检查
执行《南岔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南岔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运输服务业(初审)审批流程图
运输服务业(初审)审批流程图
受理申报材料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材料审查
站务会研究
副局长签批
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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