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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xing成果的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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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xing成果的条件
论文摘要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将经营性成果的保护推到前台,如何对具有一定知名度、尚未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但能够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或利益,且受到侵害将会给经营者带来利益损失的经营性成果给予恰当的保护成为重要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及其在竞争领域所扮演的道德法典的角色,其对经营性成果的保护成为必然。

论文关键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性成果

广药王老吉和加多宝关于凉茶红罐的装潢权之争,将经营性成果的保护带入公众的视野,引发了法学界关于经营性成果保护的思考。为了更清晰地界定经营性成果的概念以及如何施加合理的保护,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出发,试图探讨得出经营性成果保护的条件。

一、经营性成果的概述

对于经营性成果的概念,学术界内尚无确切的概念。从广义的角度来讲,经营性成果是指通过经营者自身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创造出的物质所得、商誉、知识产权以及社会影响力等等,这些都是经营所产生的成果。法律对经营性成果进行了分别处理,对于其中所涉及的物质所得和知识产权等得到法律保护以物权、知识产权等形式存在,而对于其他无形资产,尤其是商誉和社会影响力等,尚无独立的法律予以保护。然而,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讲,经营性成果都是产生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颇有帮助,同时,也在竞争中遭受其他竞争对手的侵害。因此,在本文中,狭义的经营性成果仅指经营者在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具有一定独特性的,能够使经营者在竞争中保持和增强竞争利益和优势,但却得不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成果。这种经营性成果容易遭受竞争对手的侵害,造成经营性成果所有者利益的损失。
在最近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侵害经营性成果的案例较多,例如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北京阳光数据有限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美国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得知,侵害经营性成果的手段大致分为几种。其一是侵害他人域名以获取其他经营者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等来获取利益,其二是侵害他人的广告成果,其三是侵害他人尚未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信息。这些手段本质是上侵犯了他人的经营成果,造成他人经济利益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裁判案件,因为通过侵害竞争对手的经营性成果来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当今市场激烈竞争下的一种非正常手段。在青岛伦敦国际乳胶有限公司诉杰士邦(武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杰士邦(武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抄袭青岛伦敦国际乳胶有限公司的相关宣传语,自称是国际头号品牌和唯一的全球化品牌。经过法院裁判,杰士邦公司的上述宣传被认定为模仿、抄袭他人广告成果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同时该案的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书中明确指出,杰士邦公司的网页及宣传材料中出现的一些宣传用语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此外,在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中,受理法院明确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上述司法实践和援引法律标明,《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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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