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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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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我们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客观地存在于当今社会中。如何维护司法公正就成了党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件大事,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与标志,更是司法公正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监督机制的加强与完善已成为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课题。

论文关键词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制约传媒

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权利,它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在检察实践中落实这一目标,需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由于现行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发挥和能力的提高受到了很大制约,因此,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就成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特点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监督体制循序渐进的发展造就了今天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辉煌成绩,监督机制的充分发挥不仅净化了我国司法运行的大环境,更在无形中推进了国家民主建设与政治建设的步伐,现如今,法律监督机制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概括地讲,现阶段我国监督体制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性
权力监督机制是文明社会政治体制不可或缺的制度,这种机制的具体形式通常总是与国家的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相适应。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列于权力运作的同一平台上,通过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来实现限制和监督其他权力的目的。在这种机制中,检察机关通常不具有与行政、审判并列的地位。与西方法律监督机制不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都是经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者之间不具备制衡力。因此,为确保法律长效、公正的得到实施,我国在组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时,在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专设了检察机关,让其承担维护法制统一、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以行使对审判权、行政权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法律监督职能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有效性,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一项国家权力,因而具有权威性。它的权威性要求被监督者必须尊重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依法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同时,我国的法律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监督机构,其所实施的监督行为,包括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必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以法律条文规定为依据、以法律允许的监督对象为监督客体,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规、合法的监督。
(三)法律监督权不包括实体处分权,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需要采取诸如
“启动诉讼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通知”等相关步骤,整个监督过程是通过程序的控制来实现的,不涉及最终的、实质意义上的裁决权。具体说来,这种监督关系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制衡关系”,它要求被监督者不得轻视监督者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须及时调整并修正其行为。豍因此,这里的法律监督权不再是所谓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更没有强制性服从,而只是不同主体间进行的一种平行制约。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这种监督关系便构成了一种“建议修正”权或者“提请追诉”权,应该说它从本质上是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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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