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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框架下的控辩关系审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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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框架下的控辩关系审视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关系是刑事诉讼构造的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并对被告方的辩护权进行了完善,法律修订前后的差异对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着眼于新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立,对控辩双方的关系演变进行考量与审视,以期为新刑诉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关系

一、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51条的规定,我国庭前准备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人员组成情况和回避申请权;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欠缺整理争点的功能;控辩双方参与不足等。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2012年3月14日,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即“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辩护方能够在庭前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据的基础上,庭前准备程序有助于控辩双方明确争点,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庭前准备程序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实践中,是否使用庭前准备程序,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做出决定,决定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建议或者要求,但没有决定权。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是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批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中,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做出决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提出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排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没有提出而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中止法庭审理程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庭前准备的方式,以召开庭前会议为主,个别听取意见为辅,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审判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有利于控辩双方进行交流沟通,便于明确诉讼争点,从而提高庭审效率,节省庭审时间。

二、控辩关系交锋的演变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是各国刑事诉讼程序所遵循的普遍价值理念。控辩关系历来是刑事诉讼所关注的重点,也是最能体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问题。控辩双方的交锋与对峙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标志之一。
(一)控辩双方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的参与程度
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被告人的利益,而庭前准备程序直接影响着审判程序的进程。在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诉讼事务中,给予当事人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庭前准备程序的大部分功能是在公诉审查程序中完成,而公诉审查程序是以开庭的方式进行,这样的审查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对涉及当事人审判利益的事项,庭前准备程序是以听证或开庭的形式进行的,当事人直接参与到程序中,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我国1996年刑诉法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参与性考虑不足,在程序的设置上弱化了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庭前准备程序实际上只是法院单方为能够如期开庭进行简单的传唤、告知、通知等事务性活动,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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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