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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注、法治与正义的堡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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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注、法治与正义的堡垒
论文摘要人类社会由丛林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定纷止争的主要方式从私力救济转为公力救济,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人民基于契约的权利让与,然而国家机器仍然存在异化的可能,那么国家公权与人民私权之间的冲突该如何解决,陪审团制度似乎为此提供了一条平衡之路。本文结合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提到的法秩序和政治秩序的视角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主权在民陪审团托克维尔社会契约

一、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法理——主权在民

(一)人类本身的欲望
众所周知,出于人类的天然理性,任何一个公民在诉讼中至少有两个基本诉求,或者说是欲望,那就是获得复仇和申请赔偿。然而,这种诉求的实现却是艰难曲折的。在国家形成以前,人们解决争斗与分歧的主要方式乃是私力救济,整个世界处在霍布斯所说的“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之中”,无疑这是一个可怕的世界,构建一个稳定的秩序显得尤为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权力象征的国家产生,在秉持社会契约论观点的学者那里,国家是人们为了在根本上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的部分权利进行让渡,社会成员通过这种让渡,可以避免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但是最为根本的一点我们务必要指出,公民让渡自己的权利给予国家,并非为了让自己再多一重枷锁和束缚,权利让渡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
可以说,国家的产生最真正的根源在于人类本身的天然欲望和诉求。在国家产生和形成之后,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侵犯之后,他可以通过国家追诉的公力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原始的诉讼中,并没有陪审团这种制度构建,诸如宣誓、神裁、决斗等方式被用来寻找和维护社会正义。宣誓的证据原理是建立在个人不愿危及他们不朽的灵魂或不愿冒发伪誓而遭现世惩罚的危险的理念之上。事实上,宣誓、神裁以及决斗在我们今天看来都是如此的不可思议。几乎只要具备基本的常识即可判断这种方式根本无法寻找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恰恰这些用来寻找和维护正义的途径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但是,我们并不能以今天的眼光和标准来完全否定这些诉讼方式。毕竟,不管是宣誓,还是神裁,抑或决斗都包含着人们内心深处对于正义的诉求,需知,人类正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一点一滴的诉求才一步一步的走向了法制,走向了民主,走向了文明。
(二)陪审团制度的产生极其嬗变
——国家的异化
人民通过契约形成的合法的国家政治秩序,形成这个庞大利维坦的根本目的在于从根本上使人们从糟糕的“自然状态”中摆脱出来,法作为一种秩序乃是摆脱人类困境的一种必要手段和工具。但是强大的利维坦极有可能偏离追求“共同的善”的轨道,而走上邪路。尤其是在刑事追诉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事追诉就是国家公权力发动的一场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个人的力量是十分弱小的,难保这个庞大的利维坦(国家)不会以“共同的善”的名义去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严,构建一套制度和程序对国家公权力加以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陪审团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诉求下产生的,公民陪审团的制度构建使得国家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规范,这对于促进司法正义,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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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