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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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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贯彻《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主办部门: 2017年11月23日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一、立法背景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于1994年颁布施行,确立了供水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然而国家条例距今已经二十一年,其间社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国家条例规定的规范条款较为原则,对水源建设保护、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供用水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缺乏具体的规定,无法适应我省供水行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管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出台《条例》,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二、立法思路
(一)通过立法保障饮用水源
我省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缺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源调度规划缺少统一流程,供水安全存在隐患。
(二)通过立法从源头对行业实行有效管理
供水主体日趋多元化,行业整体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无法从源头对行业实行有效管理。
(三)推进住宅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多种模式并存,缺少统一的建设管理标准,终端水质问题和供用水矛盾及投诉频发。
(四)合理调整供水水价,维护供水企业及用户权益
供水行业水价调整机制不合理,导致行业普遍存在政策性亏损,行业整体提升资金匮乏,用户用水质量无法提升。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立法解决城市供水水源问题
(二)明确城镇供水实行特许经营
(三)设专章加强用水用户权益保护
(四)推进住宅供水设施统建统管
(五)实现供水价格有序合理调整
(六)为打击窃水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七)为实施阶梯水价提供法律保障
目录
二、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一、总则
三、供水设施规划和建设
四、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
五、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
六、用户权益保护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供水事业的性质、政府职责、供水遵循原则及对城乡供水的要求、部门职责分工、政府部门供水应急预案、供节水宣传教育、科研研究、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一、总则
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计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供水相关工作。
一、总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城乡供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供水安全事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
第九条城乡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城乡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节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和保护城乡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乡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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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