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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几点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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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几点思考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最近,笔者就**县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作了一次统计分析,提出如下结论:
一、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我院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2件,总诉讼标的达万元,分别比同期增加%和%(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114件,诉讼标的万元),其中以判决结案的87件,调解结案的32件,撤诉结案的13件。
二、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从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是前置程序,未经公安机关调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很多这类纠纷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得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必须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不再组织调解。因此,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的纠纷相当少,大部分的事故受害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这是案件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还有,随着现代公路事业的发达,交通工具的日益现代化也是交通事故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诉讼标的增大。我县法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总诉讼标的达万元,比同期增加了%,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受害人对其营养费、护理费、后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的主张也愈来愈高,诉讼标的普遍提高。如我院审理的王艳云、徐光怀诉被告胡明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达万元,其中,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康复费共计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三)诉讼主体复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赔偿义务主体比较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尤其是在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做法不一。其中,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四)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案件较多。在我院审结的这132件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19件,占收案数的%。
(五)案件调解率不高。从我院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审理的132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32件,调解率为%。此类案件中,被告不愿调解是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理赔,是以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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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