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为划分存在价值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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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理论意义实践介值
论文摘要:关于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这一划分存在价值,学界}论热烈,各执一端。本文认为,这一划分中所确立的两_中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鲜明差异。这一划分客见上已对推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之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千l将对推动和完善这一制度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划分标隹的暂时不统一,不应成为否定这一划分理论存在价值的屯分理由。这一划分理论自身将在争论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存在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有关行政行为分类的基本问题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买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只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同的行政行勺,有不同的法律程序、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因此,根苦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是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题。行政行为的分类理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第一、分类的意义。通常行政行为的分类的一般意义亏四方面:(1)认识行政活动,掌握行政行为的内容、特E和规律。(2)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提供各种准、条件和原理。(3)为制定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提供理论指导。(4)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司法审查)范围提供根据。[2】
第二、分类与分类目的、标准。首先在逻辑上要做到“标准统一,划分容易”。其次,要特别注意哪些分类对买践具有更大的意义。有人把行政行为分为“制定行政规范和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这种分类虽然符合“标准统一,划分容易”的逻辑规则,但缺乏理论价值和买践意义。它们不如“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那/厶合理,因为它们过于感性、繁琐,缺乏理论的理性,还容易造成行政法理论的混乱,最终被其他分类所取代。[3】
第三,分类与现行法规的关系。进行行政行为分类不能仅仅局限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分类是一种理论意义上的方法,对于实践具有指导甚至是超前指导的作用。行政行为的分类是发展变化的,一方面随着行政发展而变化,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沿革而变化。这两方面又都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我们应当注意,目前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行为种类不等于没有意义。在社会发展变化中,立法机关将会随着行政的客观变化而确认新的行政行为分类,从而规范行政活动。
第四、分类与买践中的行为界定。行政行为的分类不可能一贯准确无误,它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各种行为的不同定义,行为的划分标准与实际界定之间的不统一也经常存在,还可能“造成一些无法识别的‘灰色地带”’,这都是正常现象。亦即行政行为的分类是相对的。模糊的理论经常会比一个明确的命令会更有意义。这也“使得行政行为分类理论获得一席驰骋之地,同时也加深了对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理解和深化”。_4]比如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买践价值,但是现实中叉寸于此类行为的划分自然存在无法确定的情况。
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迄今已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立法和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上,这种分类的意义重大。退一步讲,即使已有的划分标准被更新了,其曾经发挥的作用也不可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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