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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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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2010-06-29 18:27:21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2) xx在他的博文中说:“本院所办的自侦案件,85%的被我们公诉口给‘帕死’了,产生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对立情绪,说实在的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很委屈,究其原因,并非认识上的偏差,而是达不到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这类现象在检察系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非同小可性。故此笔者想到了办案理念的不同及转变。所谓不同,就是自侦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标准”,公诉部门也有自己的一套“起诉条件”,这一个“标准”、一个“条件”虽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事”一到“具体”就难咬合、难一致、难梳理了。
检察事业要发展,反贪部门要办案,党和人民要结果,怎么办?笔者的思考是,反贪部门要“率先转变”查案理念,也就是说,在坚持反贪“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查案理念要迅速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以适应公诉部门的充要地“起诉条件”。
“查明案件”与“证明案件”二者的区别在于:“查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心里明白案件的事实与真相;而“证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让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明白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可见这种区别,不是一般的区别,“查取”是为了“证明”,但“查取”绝不可能等同于“证明”。
在反贪查案实践中,侦查人员从线索初查开始到案件侦查终结,通过办案的获知与厉练,对于整个案情,可以说是“一清二楚”;大到案件起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过程和手段;小到中间的诸多环节及细节,都能掌控在握,都能够说得“头头是道”。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你要让别人也能够“头头是道”,无论是在批捕、起诉、审判诸诉讼阶段上也能够被认定为“头头是道”。
如斯,我的思考主旨是:反贪查案要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迅速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
思考之一侦查要从单一“收集证据”,向“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同步的转变
在“查明案件”的思想观念牵引下,“侦查中心主义”无疑是站上风的。其一是把侦查的重点放在事情的经过是什么样上,过分依赖直接当事人的口供,往往先入为主,忽视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充分性和客观真实性;其二是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与案件相关联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其三是重视证据的证明结果,忽视证据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在一块同步运作,就是要跳出“侦查中心主义”的圈子,在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同时,对于证据关联性和排除矛盾点以及合法有效等进行综合、系统、统筹地考虑,尤其要把重心向后两个方面倾斜,也就是说,要站在或倒向“起诉条件”这一边,要无条件的服从于“证明条件”。为了使这一“复合同步机制”成为反贪查案的有效和长效机制,反贪部门有必要在内部分设出“证据预审科”,其职能就是对获取来的若干证据进行专门专人审查,一方面审周全,主要的是审关联和合法,同时对取证方向给予引导。如若人员紧张,可以在每个办案组中明确一名“预审检察员”,对每一天,每一时间段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要及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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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