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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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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探析
老船木茶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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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完善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优化审判方式及明确了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还明确强化对于被告人的人权尊重和保护。但是,在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仍有不足,包括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较窄,程序缺乏监督,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随意性,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容易被忽视等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更适当地对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成为我国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简易程序;立法沿革;诉讼效率
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
追根溯源,革命根据地时期采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最早的雏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手续简便、不拘于形式,方便群众参与诉讼,能迅速结案解决问题。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能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还没有《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没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所以也就更没有所谓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独任审判,但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首次正式确立了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用6个条文规定了简易程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方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几经磨合逐步确定下来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六机关的《规定》以及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是我国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依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此修正案中对刑事简易程序也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修正的创新
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吸收近年来刑事简易程序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更加注重处理公正、人权与效率的关系,着力解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诉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无论是在制度理念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比之前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有了根本的创新。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基层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突破了原先仅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案件适用的限制。对于该适用条件,实践中主要对“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立法精神,“如果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仍然可以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在庭审中应针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重点调查、辩论”。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犯数罪,其仅对部分犯罪自愿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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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