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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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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提起的确权之诉的处理
——范某明诉李某敏、张某、马某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刘高
要点提示: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主张所有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的程序进行处理,且该程序应优先排除性适用。直接提起普通确权诉讼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4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22 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涛。
粤A869D9号宝马牌汽车(以下简称涉案汽车)于
2007年10月29日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2010年9月20日,被告张某、李某敏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涉案汽车作价500000元卖予李某敏,后张某向李某敏交付汽车及行驶证,双方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2011年5月1日,范某明经被告马某涛介绍,与被告李某敏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李某敏将涉案汽车作价300000元卖予范某明。范某明于2011年5月1日支付定金5000元,向被告马某涛支付介绍费2000元。2011年5月23日向李某敏账户存款100000元、2011年5月24日向李某敏支付现金150000 元、并以网上转账汇款方式支付45000元。李某敏在合同签订后向范某明交付车辆行驶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现涉案车辆仍登记在张某名下,该车于2008年11月24日被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至2009年10月23日解封;2011年7月8日被越秀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2012年6月20日,该车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范某明因车辆无法过户,且被查封,遂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元。
二、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涉案汽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根据范某明提交的证据,范某明已经向李某敏支付全部车款,但根据其提交的接车单、好易用户通知单,仅能证明2011年5月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及2011年6月21日修理涉案汽车的的事实,范某明以接车单证明其实际接收车辆,又以接车单所载日期之前的交通罚款缴款证明其实际使用车辆,该两份证据存在矛盾,不符合一般常理,不予采信。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涉案汽车在
范某明起诉之前已经涉及到其他权利人且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范某明未经依法登记而主张该财产的所有权,其购车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并不足以排除其他权利人成为涉案汽车的所有权人。故对于范某明要求确认涉案汽车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李某敏、张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经法院审理后明确涉案汽车的其他权利人情况或权属,范某明可就其实际购买涉案汽车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提起的确权之诉的处理——范某明诉李某敏、张某、马某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刘高的情况再行诉讼或提出异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范某明应认真检查车辆的证件、手续是否齐全,范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在购买依法应登记的汽车时检查车辆登记情况,明确车辆的相关权属。范某明明知被告李某敏并非涉案汽车的登记所有权人而向其购买汽车,其本身对于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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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