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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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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征信个人信用信息第三人传输法律规范
论文摘要: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是一种极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个人信用信息利用的方式,国外在立法中对该行为都给予规范。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律限制之下的有限利用原则指导下,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行为,使个人信用信息既能够得到保护,又能有效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经济价值。


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理分析

总的来看,第三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人是除信息主体、征信机构之外的获取信息主体;狭义的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该第三人是授信主体,但该主体所获取的并不是其客户的信息,而是其他个人的信息,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授信机构到征信机构去获取全部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数据进行筛选,查找潜在的客户;或者是经过数据的测算,开发新的信用产品。二是该第三人不属于信用主体范围,但通过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如保险、就业、公用事业、通讯、医疗保险、医疗照顾等行业的主体。在本文中,采狭义第三人的涵义,即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是指征信机构向授信主体传输,并不是其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或征信机构向信用主体之外的主体传输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由于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具有极高的市场营销价值,所以,许多商业机构都想要取得个人征信数据。因此,个人信用信息的传输范围引起各国立法的重视,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都采取了谨慎态度。
从法理上看,在信用交易中,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授信机构对向其提出信用申请的客户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但知情权是相对权,亦即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说该客户即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但授信机构并不对所有的被征信主体都享有知情权,如果如此,知情权就是绝对权了,这与法理不符。知情权在征信体系中的行使是以目的限制为前提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即是在法定目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信用主体之外的第三人获取了个人的信用信息,往往是用于征信目的之外的用途,因此,信用主体之外的第三人针对个人信用信息行使知情权,就使征信体系中知情权的主体范围扩大,也往往会超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
“所以,任何超出其初次使用目的的对个人信息的利用都应当得到信息主体的特别许可,主体拥有为了初始目的而使用信息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就具有了默示的对该信息进行再出售或进行交换的权利
”。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限制是对知情权的限制,防止知情权在征信体系中极度扩张,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但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作为经济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信用信息不但会使信息的使用者,而且会给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进行绝对的限制,往往会带来效率的损失,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于是,如何能够充分地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又能使个人隐私权得到良好的保护,是法学理论需要研究的问题。

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限制与协调

(一)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限制
各国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都作出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当个人数据向第三方披露时,必须经数据主体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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