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纲
含义及含义比较
行政审批制度基本原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缘由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途径和思路
一、行政审批制度基本原理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是特定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申请的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则构成行政审批制度。
来源于《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包括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和审批责任等内容的一个有机整体。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还应调整行政审批的权限,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特征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1、行政审批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2、行政审批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3、行政审批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限制(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或资质确认便不能从事的活动,不是禁止,更不是"绝对禁止"。)
4、行政审批的内容具有授益性(行政行为一般有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之分)
5、行政审批要求有一定的外在形式
行政审批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表现形式上(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四种类型。
性质:三种主流观点(赋权论、解禁论和综合论)
流派
论点
不足
赋权论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无权“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权利的,权利是法定的。
解禁论
行政审批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禁,恢复相对人自由的行为。
以对一般人的普遍禁止为前提的,而这一前提有违法律平等原则,无论是权利的享有还是行使,对公民而言都应是平等的。
综合论
行政审批既是相对人禁止义务的免除,也是对相对人权利、权能、资格的赋予。
从行政审批对被许可人与违背许可人所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而肯定了“赋权说”,实则是“赋权说”的延伸,因而存在与赋权说同样的缺陷。
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建国后由于客观需求的推动和主观意识的引导,我国走上了计划经济的道路。计划经济的本质——计划的绝对性、唯一性、全面性要求政府统一组织社会生产、直接管理企业,进而决定了必然需要的全面管制的政府行政模式,所以计划经济又名审批经济。
计划体制下我国建立行政审批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第一,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
第二,作为市场准入的一种手段;
第三,作为政府全面控制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缘由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
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缺乏统一规范
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且不完备
部门利益与趋利行政的影响
审批权力过度集中且缺乏监督
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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