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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原理与辩诉交易.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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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原理”与辩诉交易
经济学中有一个原理,称为“小鸡原理”。按照这个原理:甲乙两人打赌赛车,在同一线路上相对高速行驶,如果谁临场胆怯避让对方驶来的车,就会被讥诮为“小鸡”。对于赌博的双方来说,存在四种可能性:双方都不避让,于是车毁人亡,成就了一对“英雄”;甲避让,乙不避让,则甲成为小鸡,乙成为孤胆“英雄”;甲不避让,乙避让,则甲成了孤胆“英雄”,乙成为小鸡;甲乙都避让,两人都成为“小鸡”。显然,对于甲或者乙来说,要无代价地成为英雄,就要依赖于对方的胆怯和临阵退让,但对方是否临阵退让,却无法预知,有可能付出车毁人亡的沉重代价。如果双方都豁出命向对方撞过去,他们所付出的代价最大;如果双方都避让,则付出的代价较小,不过被嘲笑为“小鸡”而已。所以,万全的办法是任何一方都不存侥幸,明智地让步了事。
利益冲突的双方通过让步达成协议,通常是由某种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决定的。由于无法确切地预见某一期望结果的发生,而且清楚地知道那个与所期望的结果相反的结果意味着付出最为沉重的代价,这就为他们各自向对方作出让步以换取较低期望值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为国内一些学者津津乐道的“辩诉交易”,其背后就埋伏着“小鸡原理”。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实际上是一种认罪谈判。它是由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低起诉、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国家,辩诉交易颇为盛行,例如在美国,95%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这个办法解决的。国人初次听到这个数字往往咋舌。
辩诉交易能够如此盛行,表明控辩双方的协议是容易达成的。其奥妙在于: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就审判结果来讲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意味着控方或者辩方所期望的结果存在着可能随着陪审团团长对评议结论的朗声宣读而霎时化为泡影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一方与另一方达成本方可以接受的协议,可以说是明智的。当公诉人有绝对的把握使自己的指控得到完全支持时,难以想象他会舍重就轻;当被告人绝对确信自己将被判决无罪时,趋利避害的普遍心理必然使他拒绝与控诉方达成认罪协议。
陪审团审判与职业法官相比,一个明显的缺陷是作为陪审员的那些外行法官的司法理性不足,他们有时过分地依赖于直觉,而且容易被控辩双方的法庭技巧所迷惑,因此,在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案件中,控诉方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够的,缺乏足够的法庭经验或者举证、辩论失误,也会惨遭“滑铁卢”。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危险性就要小得多,这是因为控辩双方所面对的是深具法律素养,富有法庭经验、积极探索事实真相而且不易被控辩双方的法庭“伎俩”所蒙蔽的职业法官。
辩诉交易能够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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