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及扩充规则
一、行政区划代码扩充规则
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一个地区(机构)的唯一标识号,其编码规则由全国统一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2007),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需要进行扩充。国家标准调整后,由部里统一确定代码调整时间。
,需报省确认后方可启用。
、地市级代码(XX0000、XXYY00),仅在统计汇总时使用,在交换库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到区县或本级。
“市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XXYY01)不得使用,也不得在扩充新代码时占用。
,其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扩充,如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区等,从XXYY40(含XXYY40)开始向后顺序编码。
,但按地市级城市独立经办管理的地区(或机构,如黑龙江农垦、陕西杨凌示范区等),可在现有国标地市级城市代码后顺序编码,且其下属机构从XXYY01开始顺序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按XXYY99统一编码,名称统一为XX市市本级(XX地区本级、XX州州本级)。
,统一了全市数据库,且库中不再区分区县级数据的,其已统一管理的区县数据用市本级代码(XXYY99)标识。
二、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
为便于各地查询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将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发布至中国就业网的“就业信息监测”栏目,并将根据各地行政区代码的调整情况进行更新,各地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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