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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律师协会的不足及完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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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律师协会的不足及完善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行业都有相应的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治性团体对律师进行自治管理。本文介绍了我国律师协会的产生、发展、性质、宗旨,指出其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途径。
【关键词】律师协会自治监督机制

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行业都有相应的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治性团体进行自治管理。尽管不同国家的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体制中的地位、权力有所不同,但一般看来,律师协会都负有维护律师行业的利益和自治性管理两项职能,如通过培训,扩大交流,改革律师执业环境等活动增进律师的福利与利益,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监督律师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进行纪律性制裁等活动进行自治性管理,通过上述两项职能的行使促使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律师协会的产生与发展

1986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标志着自治性律师协会在中国的诞生。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专章对律师协会的性质、职责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律师协会的地位、职责。1995年7月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此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在于修改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而且所有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人员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这标志着律师协会开始向独立的自治性行业协会发展。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设专章对律师协会的性质、职责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律师协会的地位、职责等重要内容。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进一步做了修订。

二、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也就是说,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同时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对律师协会的宗旨给予明确的表述: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行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概括起来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我管理以实现律师维护正义,追求法治的角色;二是谋求律师业自身的福利与利益,实现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三、我国律师协会发展过程中的不足

我国律师协会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都不完善。我国的律师协会是在行政干预下,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其行政化色彩很浓。长期以来律师协会的负责人与主要组***员的产生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大,律师协会的民主选举程序也不理想,律师协会在体现广大律师根本利益方面也有一些不足。而且律师协会特别是地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经验欠缺,许多地方的律师协会甚至至今还处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隶属之下,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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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