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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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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银行)
丙方:(开发商)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丙方开发并销(预)售的
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为保证项目预售款不被挪用,甲、乙双方根据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丙方销售项目的按揭贷款方,丙方在乙方开立指定账户。甲方对购买该项目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万元,贷款最高成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以上款项数目、成数及年限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条根据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约,定名为,总建筑面积为平米,有住房套,预计售房款约为万元,丙方特邀甲乙双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条丙方同意甲方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在与借款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把贷款全部划到借款人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上。同时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以购房款名义转账至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丙方为甲方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项目)(拟)投资额的%,即人民币(大写) 。在此额度内,甲方对任一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无须与丙方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房屋他项权证》未交付甲方之日之前,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如借款人在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催款通知后30天内履行保证义务。如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即表示丙方授权甲乙双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合同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第八条丙方责任解除情形为:任一主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由甲方保管后,该主合同项下丙方保证责任自动免除。
第九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任一主合同,任一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保证期间,丙方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金、变更经营场所、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和转制等应用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材料等资料。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任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致使甲方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或者任一债务人有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第十三条丙方负责协助甲乙双方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用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期房抵押证明交于乙方保管;在项目竣工后,应协助甲乙双方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正本等交由甲乙双方保管。
第十四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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