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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宁波律师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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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2004)
前言
    在人类不断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如何保护自然也同时成为全球性的重要研究课题。环境污染在当今世界已成为突出重点,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年核定其发展及文明程度采用生态指数来加以衡量,而不用国民生产总值来测定,说明在这些国家已将生存环境列为首要目标。
    海洋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资源,但同时也在承受被污染和损害的侵害。在海洋环境保护中,防止和治理污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而其中治理污染就包括了污染事故的处理和处罚。
    通常海洋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流动性,一旦污染发生,则会在海上形成二次污染源。来自船舶本身的污染物质不断释放,及污染物与海水结合后的扩散,加之海域辽阔和监视手段的限制,各种不同的污染物种,要在第一时间取得海洋污染证据及控制污染变得极其困难。第一现场和第一手证据在以往是几乎没有的,就是有,也难确定真正的损害程度,即具有量化上的困难。所以除收集一些现场证据外,还需要依赖一些常规的检测、监测手段、数据、模型来推论损害程度。
    由于海洋污染案件诉讼的特殊性、实践性、程序与实体的交替,民事与行政关系的平行,法律关系的阶段性,本指引主要以时间发展为步骤,并分以段落来形成,并不将程序与实体分立,以实际操作为主。
    律师的适时介入,收集相应的证据,可为以后的索赔做好准备。在未提出污染损害赔偿前,律师的工作可为事故调查、证据收集,提供法律支持。
第一章委托关系建立
一、行政主管部门为委托人
    在海洋污染损害案件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出现。故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可以独立委托律师并给予授权。若有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则应分别订立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授权权限。同时建议在律师与行政主管机关之间明确具体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法。
    行政主管部门因行政职能的不同,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有时会有几个行政主管机关介入,这里要视海洋污染案件的种类、性质、后果来决定。目前,我国在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海事局——管理商业船舶、其他船舶、海上沉船事件、海上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渔政局——管理因海洋污染案件对国家渔业水域资源、渔港污染损害的调查、处理;对海洋水产品的监督和监管,渔业市场的监管。
    对渔业水域的污染损失主要为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害,分为天然资源、增殖放流资源的损害和渔业作业场所(养殖区、潮间带、滩涂等)自然资源(鱼类、贝类、藻类和野生水生动植物类)的损害。
    渔港监督——对渔业船舶、渔港、渔业水域的行政管理,包括渔业运输船舶、渔业捕捞船舶的管理。对此类造成的或受侵害的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海洋局——对海洋环境、水体、大气、海洋底栖动物的调查、监测、监管、评价和科学研究。
    该部分职能也由地方环保局行使。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确定委托关系时,应针对不同的行政管辖职能及部门归类与之订立具体的委托事项,不同情况应予以区别对待。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应具有行政职责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
    基于绝大部分污染事故的发生来源于船舶方面,因此有关调查、取证、法律依据、索赔依据等,主要集中于国家海事局、渔政局、海洋局这些职能部门。
二、民事主体的受害者为委托人
    此类委托人主体资格审定主要依据其是否持有捕捞许可资格或水产养殖资格为依据,主要有:
1. 渔业生产者(渔民)
捕捞:按作业种类可分拖网:单拖、对拖(捕捞许可证的类别)流刺网
拖虾(桁拖)张网:定置张网、流动(抛碇)张网、帆张网、蟹笼
2. 养殖者——海洋水域
——滩涂
——礁岩(石),潮汐带为主
——苗种养殖
3. 采摘业者——以天然贝类、水生动植物为捕捞对象,此类一般无需许可证。
4. 水产加工业者——以海洋水产品为加工对象的生产者,需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5. 种植业者——主要指以滩涂养殖为业的受害者。
以上索赔者需持有(采摘业除外):
(1) 船舶所有权证;
(2) 船舶国籍证书;
(3) 船舶航行签证簿;
(4) 船舶登记证书;
(5) 船舶检验证书;
(6) 职务船员证书;
(7) 船舶出海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8) 船舶捕捞许可证、年度资源费缴费凭证;
(9)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10) 海域使用许可证;
(11) 水产养殖许可证。
    这是一个初步审核委托人索赔资格及索赔项目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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