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析参考资料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析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以第十四条第五款为例
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基于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专有权,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该理论是以足以发生混淆的可能为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与其他物品之间,如果根本不可能有混淆的,则无侵权可言,驰名商标权人也就不能根据混淆理论寻求法律救济。李明德:《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5期。
随着经济发展,商标在区别商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凝集了越来越大的信誉价值,出现了一批驰名商标,这使得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冯晓青:《商标权扩张及其利益平衡机制探讨》,载《思想战线》2006 年第 2 期。
因此,淡化理论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混淆理论,弥补了传统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但是,随着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其外延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原本驰名于全国的商标,也被消费者慢慢地淡化。反淡化理论随之产生,反淡化理论是对淡化理论的限制。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是反淡化理论在《商标法》中的新发展。
修订前的《商标法》允许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然后,新《商标法》却将经营者通过宣传自身为驰名商标,从而与其他同行竞争者相区别的途径予以禁止。该条规定有重回传统商标混淆理论之嫌疑。该条新规定不是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新发展,而是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
反淡化理论认为商标淡化会带来如下三方面危害:一、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广义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侵权行为;二、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同理,新《商标法》十四条第五款的新规定会给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如下几点危害:
侵犯驰名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商标权益。
一个企业之所以能被评为驰名商标,除了其通过营销手段广泛的宣传自己。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在产品质量、服务及价格等各方面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只有这样,才能被公众认可,才有资格被评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且受法律保护。一个企业被评为驰名商标,其也即享有该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只要在合理的使用限度内,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应当得到尊重。然而,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却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规定,完全剥夺了生产经营者对该驰名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法》若是限制“驰名商标”字样仅限于企业使用于取得驰名商标时所生产产品之上,不得在其他产品上使用。某方面来说,这样的的规定也能被经营者所接受。但是,事实上却是全部禁止。新《商标法》该条规定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益的直接侵害。
侵犯驰

浅析参考资料新商标法之反淡化理论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枷
  • 文件大小29 KB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