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
作者:周东岳 郝青… 文章来源:岳西县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10-11-16 点击率: 110
浅议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与规范执行行为
岳西县人民法院周东岳郝青松
【内容摘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树立法制权威。但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在执行权分权构造理论的指导下,一些法院探索了执行机构分权运行模式。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从当前我国民事执行职权的配置和运行模式出发,审视民事执行职权的优化配置问题,思考我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图探求我国执行职权合理配置、运行高效之路径,同时对规范执行行为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若干建议。(正文5952字)
【关键词】民事执行职权 执行行为配置规范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树立法制权威。但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机制、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在执行权分权构造理论的指导下,一些法院探索了执行机构分权运行模式。本文拟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从当前我国执行职权的配置和运行模式出发,审视民事执行职权的优化配置问题,思考我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图探求构建我国执行职权合理配置、运行高效之路径,同时对规范执行行为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民事执行职权现行配置模式反思及域外借鉴
民事执行职权配置是指民事执行职权内部各项权力的合理分配,以确保各权力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一)、我国执行权的现行配置模式及缺陷
1、我国目前的执行权配置模式
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和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都专篇规定了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权仍配置在人民法院。
[1]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之后,全国各地方法院逐步实现审执分立,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庭、执行局,配备了执行员。最高人民法院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审判庭设立执行组后,于1995年3月设立执行工作办公室。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之后,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单元、统一管理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在全国逐步建立。
2、现行执行职权配置的缺陷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可以看出,我国的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员包办一切,也就是说,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集于一身,执行员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执行职权内部没有分权,没有区分执行权能。相对统一的执行职权配置存在许多弊病,主要体现为:第一,权力过于集中。依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财产的调查、执行方式方法的选择、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活动的委托,以及执行过程中许多实体问题如执行异议的处理,甚至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问题,几乎全部由执行员负责。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建立后,更加强了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第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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