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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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死亡
讼法 2007-1-11 17:11:36 121
案情
楚先生驾驶小货车将骑三轮车的张女士刮倒,致张女士头部重伤。为此,张女士住院治疗52天,楚先生为其花医疗费近万元。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楚先生到交管部门报案。交通队以楚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没有及时报案,认定楚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张女士的伤情经鉴定构成4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张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楚先生除已负担的医疗费用外,再赔偿张女士包括二次手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6万余元。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增加一项,楚先生给付自张女士出院至伤残鉴定之日护理费2000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楚先生拒不执行并长期躲避。为此,法院多次到楚先生住宅进行搜查,并询问楚先生的单位领导、同事等,楚先生的弟弟甚至还因妨碍执行被司法拘留15天。但楚先生一直杳无音讯,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张女士在没有进行二次手术时因病情恶化,医治无效死亡。张女士去世后2年,法院执行庭才查找到楚先生下落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在这种情况下,楚先生同意缴纳所有案款,但他提出,判决中的二次手术费及张女士死亡后的护理费不应该执行,因为这些费用没有实际发生。
分歧意见
法院执行庭对楚先生提出的张女士的二次手术费及其死亡后的护理费是否应该执行产生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民法精神,赔偿一般适用实际损失原则。本案中,张女士没有实施二次手术,二次手术费就不应给付。对张女士的护理费同样也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只能计算到张女士死亡之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诉讼终结。但本案中,张女士虽有继承人,其要求二次手术费及死亡后护理费的权利却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因此,本案只应对继承权范围内的案款执结后终结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生效判决应全部执行。因为生效判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执行,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中止执行或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采取执行回转措施。本案双方对判决本身没有任何异议,而且判决早在张女士死亡前就应执行,如果楚先生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逃避法律义务的后果是义务的免除,这将是对逃避执行的纵容,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是一件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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