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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营销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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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为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工作,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在努力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的同时,做到依法依规管好贷款,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经联社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营销贷款的原则
1、合规经营原则:贷款营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政策。
2、“三农”优先原则:坚持以农为本,农业优先,社员优先;
3、择优扶持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4、自主经营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信用社人员发放贷款;
5、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6、“三性”统一原则:贷款营销要充分体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
二、营销贷款的组织
1、建立贷款营销的组织体系。县联社业务科要加强对基层社贷款营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信用社由分管信贷的副主任或信贷主管负责抓好日常职工营销贷款的管理工作。
2、建立贷款营销管理台账。各社要为每个职工建立贷款营销台账,真实记录贷款营销的投放、收回、创利等基本情况,为业绩计酬、考核、奖惩提供准确依据。涉及人员调动的,应作为档案移交。
3、建立贷款营销预警机制。信用社、县联社均应对大额贷款实行严密的跟踪监测制度,并形成预警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由相关单位示警,并尽快采取有效防险措施:
(1)借款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借款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结清利息的;
(3)借款人经营项目面临重大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有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
(5)抵押物标的被恶意转移、变卖,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的;
(6)借款人家庭发生婚变、重大疾病等情况的;
(7)贷款责任人不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或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的。
三、营销贷款的对象及范围
1、贷款营销的对象:贷款的营销对象必须是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主要对象为:农户、种养殖业大户、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及自有资金充足的经商从业者。
2、贷款营销的方式及范围:营销贷款的方式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贷款营销实行属地管理,各信用社的贷款营销原则上应坚持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各信用社及网点之间不得交叉营销贷款。营销贷户首笔贷款的营销人员拥有该客户的贷款营销权,对该客户信贷业务往来实行专责服务和跟踪管理。借款人经营场所变更的,也可在征求客户意见基础上,经上级信贷主管部门协调调整贷款管理责任人。
四、营销贷款的利率管理
各信用社营销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2—。上浮幅度低于2倍的须报县联社批准。
五、营销贷款的额度管理
1、各信用社营销的贷款单户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县联社确定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超审批权限的,必须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收到上级通知后方可办理,不得逆程序发放贷款。
2、3万元以上贷款实行事先报备制度。各信用社营销的贷款3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办理借款手续前,将贷户的姓名、职业、本次借款金额、用途、连前累计贷额等基本情况报县联社业务科。业务科及时查对,有无交叉贷款情况,确定能贷与否、能受理与否,并迅速通知相关信用社。
六、营销贷款的程序管理
营销贷款的基本操作程序是:建立信贷关系→贷户申请→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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