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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参考资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界定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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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界定一览表
 
(行政处罚类)
执法主体
序号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执法机构
和岗位
执法
责任
备注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4、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5、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岗位:
市交管所、清城交通局、银盏、佛冈稽查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4、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符合从业条件。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同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同上
同上
 
 
  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
同上
同上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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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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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