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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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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水上飞机上任职的驾驶员和开展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上飞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水上飞机是指能在水面上起飞和降落的任何航空器。
第五条水上飞机驾驶员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年,未满60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八条承担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其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录一的要求;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时数不得低于附录二的要求。
第九条承担培训的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属工作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培训的海事机构,未经海事机构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条申请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
二、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
三、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十二条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才视为培训合格。
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签发《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5年,持证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原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再有效,并换取新的合格证。凡到期未换取新合格证者,不得继续在水上飞机上任职。
第十四条申请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向海事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合格证再有效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近5年内具有200小时以上水上飞机飞行资历,且任职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如不能满足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需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凡申请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一、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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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