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特种考试政风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5-20
【正文】
特种考试政风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种考试政风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训练分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其期间合计六个月。
第 3 条
本训练委讬法务部办理,并由法务部拟定训练计划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 核定实施。
第 4 条
基础训练所需经费,由法务部编列预算支应。实务训练所需经费,由受训人员所分配之各实务训练机关(构) 编列预算支应。
第 5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除现役军人外不得申请延期训练。但曾应本考试录取,并接受本项训练成绩及格之现任或曾任政风人员,得免除基础训练,惟仍应接受六个月之实务训练。
录取人员未于指定时间报到受训或于训练期间中途退(离) 训者,由法务部函送保训会注销受训资格。录取人员如系现职政风人员,除经原机关(构) 核准带职带薪并出具证书外,应于报到受训前办妥离职手续。
第 6 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丧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不延长其训练期间。但事假及病假日数应在该年内按训练月数比例计算,超过之日数仍应相对延长其训练期间。延长病假期满(六个月) 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7 条
受训人员应占训练机关(构) 编制内实缺,训练期间在行政机关者,三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四等考试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生活津贴及参加福利互助。分配在事业机构训练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
第 8 条
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成绩之计算,各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受训人员基础训练或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得申请重训。
第 9 条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训练机关有关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训练机关报请保训会核定予以退训。经退训者注销其受训资格。
第 10 条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由训练机关填具基础训练成绩清册(附表一) 、实务训练成绩清册(附表二) 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附表三) ,函报法务部核转保训会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分发任用。
附表一
┌──┬─┬─┬─┬─┬─┬─┬─┐填
│编││││││││表
年│号││││││││说
特├──┼─┼─┼─┼─┼─┼─┼─┤明
种│姓││││││││:
考│名││││││││身
试├──┼─┼─┼─┼─┼─┼─┼─┤分
政│身统││││││││证
风│分一││││││││统
人│证编││││││││一
员│号││││││││编
考├──┼─┼─┼─┼─┼─┼─┼─┤号
试│学︵││││││││请
三四│占││││││││切
等│科百││││││││实
考│分││││││││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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