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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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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信用社(银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银行)调查处理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调查违法违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案件的查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中层(含中层)以下行政人员、地市、县(市、区)联社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由省联社党委同意后,由省联社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地市、县(市、区)联社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一般性违法违纪案件,也可由省联社监察部门委托各级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上述职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第七条各级监察部门按立案调查权限,受理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的。
(四)行为人自述的。
(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部门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八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信用社(银行)案件受理登记表》,经主管监察工作的主任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后,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理)的,予以立案,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信用社(银行)立案审批表》,报主管主任批准后,开展调查。
(三)认为违法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各县(市、区)联社所有案件的立案审批表均应报送办事处监察部门备案;各办事处、地市联社所有案件的立案审批表均应当报省联社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主任批准,并向上级联社监察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部门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回避。
单位主管领导的回避,由单位负责人或者上一级主管监察工作领导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单位主管领导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三条违法违纪案件立案后,应确定不少于两人的调查人员或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人)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明确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制定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
第十四条调查开始时,调查组(人)要找被调查人谈话,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宣布纪律。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五条调查时发现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影响工作或阻挠、妨碍调查的,调查组(人)可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采取停止工作、免职等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调查组(人)要根据初查问题和线索,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材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且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较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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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