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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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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农村信用社人员的信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处罚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发生违规违纪违法信贷(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的贷款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 三违贷款责任划分贯彻“谁违规、谁担责、共同违规、共同担责”和“下级违规,上级负连带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三违贷款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违贷款责任人是指贷款经办人、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管理人和贷款监督管理人。
 第六条  贷款经办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对其进行初审,视情况将申请资料提供给贷款调查人,对经过审批的贷款按贷款程序的要求签订好合同、借据,办理有关登记等借款具体手续,并对之承担经办责任。
第七条  贷款调查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合符要求的调查材料,作出明确的贷与不贷的调查结论提供给贷款审批人,并承担调查责任。
第八条  贷款审批人主要职责是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材料,核实、评定,作出审批结论,批转贷款经办人。
审批结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贷与不贷,贷多贷少;
二、贷款期限及利率;
三、贷款方式(指抵押、保证、质押);
四、其它应明确的事项。
贷款审批要有记录,集体审批要有审批成员签名,参与审批人员如有不同意见,要签名保留意见,以明确审批责任。
县级联社及信用社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论是否属贷款审批机构成员,均应承担主要审批责任。
第九条  贷款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要求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催收、形态管理、档案管理及妥善保管抵质押贷款的权利证件。
第十条  贷款监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要求对贷款经办人、调查人、审批人和管理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稽核、监督、评价、奖惩。
会计、出纳应抵制各种信贷三违行为,抵制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联社每季要对全辖信贷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稽核,在季末次月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市联社信贷处。
第三章三违信贷行为
 第十一条 三违信贷行为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一、发放国家控制和禁止的贷款
二、帐外放款
三、截留或挪用贷款本息
四、发放无法落实债务的贷款(借据、合同未注明借款人地址、姓名、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五、以信用社名义提供担保
六、自批自借、冒名借款或向借款人借款
七、以贷谋私
八、超规模、超比例发放贷款
九、未经批准发放跨地区贷款
十、发放信用贷款(小额农贷除外) 和人情贷款
十一、违反抵、质押规定发放贷款(指违反《担保法》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抵、质押率审批发放贷款或未按规定进行抵(质)押物登记或发放农户住宅房抵押贷款)
十二、未经调查、评估、论证发放贷款或调查不实,流于形式走过场,甚至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领导决策失误
十三、发放申请人、立据人和贷款使用人不相符的贷款,引起贷款纠纷
十四、未经贷款审批小组成员签字同意,只加盖公章,造成贷款决策责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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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