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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各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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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资金组织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强存卡取、克扣客户利息的。
(二)违反利率政策或开销户、实名制、大额现金报批报备制度等规定造成损失(含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违规办理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违规办理存款挂失提前支取的,违规办理已死亡储户存款、有争议存款过户的。
(四)违规篡改帐表数字、违规放贷转存、通过现金(往来)空收空付、违规抹帐(提前支取)将存款转股金可其他的。
(五)采用涂改、伪造存单(存折、信用卡)、私自转移、私下支取、吸存不入帐等手段侵占资金的。
(六)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存款透支、利息多付的。
二、信贷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贷款调查、受理方面:
1、贷款资料准备、填写不齐的,意见签署不明或未签的;业务发展部业务员接到上报资料齐全的文本,未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受理意见并报部主任审查的。
2、部主任收到业务员报送的文本资料,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受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的。
3、分管领导收到报送的文本资料,未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的。
4、业务员未将分管领导签署不同意受理意见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报社的;上报社未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户的。
5、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受理的,部主任未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人员完成贷前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移交后台审查的。
(二)信贷管理方面
1、明知贷款对象不符合主体资格或经营项目违规违法的;超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含化整为零)的;发放跨地区贷款的;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或违反规定抵(质)押率超额发放贷款的;以贷收息、违反规定办理展期贷款的;自批自贷或发放借名、冒名贷款的;收取回扣、***或以贷谋私的;违规以信用社名义出具保函、承诺书、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的;非信贷人员发放本社存单质押、小额农贷以外贷款的;违规、违法拆(调)入资金发放贷款的;"引存定贷"而没有依法办理担保抵押的贷款的;其他严重违规发放贷款的。
2、不按规定签订、保管贷款合同(含担保合同、抵质押物权利证明等所有构成合同要素),导致贷款失去法律保证的;不按规定评估核实抵(质)押物,导致贷款风险的;对不良贷款催收不力丧失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的。
3、对抵、质押贷款,由于抵(质)押品保管人管理不善,或因保管人或其他职工在贷款未偿还情况下擅自退回给借款人,或抵(质)押品下落不明的。
4、凡2002年1月1日起以后发放的贷款(除本制度规定免条款之外),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第一年为3%,以后每年允许递增1个百分点,最高为7%。)
5、应收而未收回贷款利息的。
6、凡新放贷款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或形成呆滞(呆帐)且占比超过3%的;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检查,到期不及时催收,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及债务转移手续,导致贷款风险的。
7、与借款人、担保人恶意串通,有意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贷款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同类贷款的。
8、对于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违规贷款或要求提供担保不予拒绝而导致风险的;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的。
(三)资产保全方面
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调整贷款形态的;违规收取抵贷资产导致风险损失的;对抵贷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丢失(短少)损坏的;侵占、隐匿、私分、动用(转为自用)抵贷资产的;截留、侵占、私分抵贷资产处置收入的;擅自处理抵贷资产导致风险损失的;玩忽职守,对抵贷资产(含权利)漠然不管,导致变质、毁损、丢失、跌价、权益灭失等的;恶意串通中介机构、借款人、保证人等在收取抵贷资产时高估或在处理抵贷资产时低估价值导致风险损失的。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贷款诉讼未及时处置好预交诉讼费的。
(四)股金方面
未经入股人同意,通过抹帐、提前支取等方式擅自为客户入股的;经办人不认真审查入股人资格和入股资金来源,吸收违规(非法)资金入股的;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接受本社股金证作为贷款质押标的的;违规为客户办理退股手续的,违规支付或不支付股金红利的。
(五)银行卡业务、中间业务方面
申办银行卡业务、中间业务(含代收、代付、咨询、信用证、银行汇票、证券、投资等业务)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未制订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导致风险的;科技部门不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撑和网络保障,不及时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问题的;财务部门未对银行卡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相关帐务操作和业务处理进行指导,并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则的;操作人员故意违规操作的。
三、财务会计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会计基础方面
1、制度:财务部未及时建立健全会计操作基本制度的。
2、账户科目: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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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