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docx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2010-11-18 09:31:28)
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交通执法案例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6日,市运输管理处稽查人员在实施日常道路运政稽查过程中,发现由南往北行驶的一辆小货车有明显的改装嫌疑,市运管处稽查人员遂示意其接受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该车辆现状与相关证件所载有明显不符,市运管处稽查人员依法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后经进一步调查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市运输管理处依法认定该车车主王某擅自将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栏板载货式小货车通过加装密闭式(有结构加固设计并有活动门可开闭)金属车厢的方式将原车改装成了厢式货车的违法情况属实。市运输管理处稽查人员于6月2日书面通知车主王某到市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理,并领回被保存车辆。车主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市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理,也未领回被保存的车辆。另外,市运输管理处经查档案资料发现,该车主王某曾因小货车以类似手法擅自改装行为,于2005年4月被某区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处以罚款处罚。
市运输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给予该车车主王某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诉讼过程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原告王某不服,于2005年7月5日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认为:1、改装车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货物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是国家支持的。2、改装车辆的行为发生在2003年6月,当时原告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原告在2003年11月取得车辆营运证和每年营运证年审时,被告从未要求原告将改装的铁皮外壳拆除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告知原告改正,应该说是原告加装在前且在取得车辆营运证时得到了被告的许可,被告以原告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处罚是对法律规定及效力的错误认识和理解所做出的无效行政处罚。
3、被告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对其采取强制扣车的行政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以后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所谓“擅自改装车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包括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等)和更换不同的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如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以及变更载质量和乘员数。对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经过专业机构严密设计、计算、试验的改装,国家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未经批准的擅自改装,国家严令禁止。
原告是利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管理规定维持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以保障运输经营的安全性。而王某未经道路运输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机动车正是导致车辆原有各项技术性能发生变化,造成“车证不符”因此,在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被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规定,对原告改装车辆采取证据保存的行政行为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原告王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行政处罚诉讼案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drp539605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18-09-18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