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四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波宁四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不予留校察看。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含16学时)的
2、各类考试(考查)***的
3、吸烟喝酒,进学生禁止进入的活动场所的
4、打架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参与赌博但数额较少者
6、哄骗、***、敲诈少量钱物的
7、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
8、谈恋爱不听劝助,生活作风不正,造成一定影响
9、影响课堂教学秩序,不服从管理的
10、故意损坏少量公私财物,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多次且损坏严重,影响较坏的
11、其他违纪行为,全校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含32学时)的
2、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人、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正常秩序的
3、聚众赌博,数额较大的
4、***敲诈他人财物多次,数额较大的
5、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6、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失大影响坏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参与国家严禁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9、严重违纪,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败坏学校声誉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含48学时)的
2、受记过处分后,又有严重违纪,影响极坏的
3、被司法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及相当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逃学旷课累计72学时以上(含72学时)的
2、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的
3、恶性违纪,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差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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