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学院2003年招生工作章程.doc天津外国语学院
2005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校设有两个校区,马场道校区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滨海校区地址为天津市大港区北环路60号。
第四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并成立2005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条录取时,依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安排专业,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第十二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不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还招收日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凡考生直系亲属在国家发展建设和国家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及在我校教学、科研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审核同意后,将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 2005年本科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学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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