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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