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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表彰政府有违监督本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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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表彰政府有违监督本意
人大常委会表彰本级政府的业绩,不是一个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因为人大本身就是权力机关,实施这种做法并不困难,也可以对这种做法做出“合理”解释。但问题的关键是,人大常委会表彰本级政府业绩,冲击了一种持续久远的民主和法治理念,动摇了立法与行政的一般关系,因而应当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功能角度出发,解读这一有争议的“创新”。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一是立法,二是监督。前者是向行政、司法等部门授予权力,后者是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人大的本质特征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仰仗其权力来源的民主性、成员构成的民主性、决策过程和方式的民主性,成为行政权力的授予者、监督者。之所以要由立法机关对政府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进行授权和监督,是因为没有授权就会放任权力的膨胀,没有监督就会放任权力的滥用,而行政权力是最容易膨胀和滥用的。出于对随时可能伤害民众的行政权力的担忧,无论是西方的政权体制,还是中国的人大制度,都建立了对行政部门的授权和控制,使其成为立法机关的主要职权。
授权和控制的作用发挥得越充分,权力膨胀和权力滥用的危险就越少。因此,通过立法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通过控制税收、预算等等来约束行政规模和行政权力运作,对立法机关而言远远不够,还必须保留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询问、质询、调查、弹劾、罢免、修改或推翻政府决定等等,从而在立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建立起紧张的关系,一种源于公民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天然紧张的关系,一种有利于立法机关职能和作用发挥的关系。
表彰不是监督,表彰与监督背道而驰。人大常委会表彰本级政府的业绩,既可能将对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最低要求——如“合法”、“称职”等等降得更低,也可能人为地体谅、掩饰政府行为中的违法或瑕疵,用抽象的政治正确取代明晰的法律判断,从而丧失立法机关的监督之职。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恰恰是要强化批评与监督,只有在经常的、强有力的、有效的监督下,行政权力的滥用才会趋于减少、减低,公民权和公共利益才会得到最大维护。“将丑行外扬”,只会有助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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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