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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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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案例

案例一:祝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妻子为了增加保障,要求祝先生将这套房产公证到自己的名下,房产公证后的法律效力如何?
如果一方愿意将房产分割或者赠送给另一方,做出约定或者进行公证都是可以的,但是约定或者公证不能对抗登记的效力。最好还是对房产权证进行变更登记。
案例二:李先生与妻子吴女士婚后共同买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各署夫妻一方的名字。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售出。吴女士觉得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要求追回房屋可行吗?
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婚后妻子小姜发现丈夫私下买了一套房,协商后丈夫承诺将该套房产送给小姜,并写下字据。然而,未过户前丈夫反悔了,小姜可以凭字据要求丈夫履行赠与行为吗?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四: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一人的名字。如果两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也仅署一人的名字,则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不予以分割。
不过,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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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