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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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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菏泽市立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处理的管理规定
2018/9/23
为了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018/9/23
第一章防范
第一条科室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并对沟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沟通内容做好登记。
第二条科室要建立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本,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要准确、全面、客观地做好记录。
第三条科室要在12小时内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
第四条对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疗安全科报告,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事情经过,过错要点,责任人,责任比例等)。医疗安全科要按规定上报。
2018/9/23
第二章处理
第五条科主任或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内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于引起争议的病历资料和实物,要按规定妥善保管;患方提出复印或封存要求,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七条发生纠纷后,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升级;友善接待患者或家属,认真听取意见,合理做出解释。
2018/9/23
第二章处理
第八条医院介入处理后,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全程陪同医疗纠纷调解、鉴定、诉讼过程。不能全程陪同者,必须有特殊批准,但在纠纷处理完结之前,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保证随叫随到;因任何理由不能到场者,视为拒绝参与;拒绝参与者,必须接受医疗安全科处理及处罚意见。
第九条各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应协助处理纠纷、差错、事故。
第十条医疗安全科负责组织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18/9/23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凡经医院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仲裁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的纠纷,按实际发生的赔偿额度、实际确定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处罚。
第十二条无鉴定结论、协议赔偿的事件,医院会同科室与患方协商处理,如医院与科室意见有分歧,按本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进行处理。不服处理结果,直接责任人和科室可自行提请鉴定或诉讼。
2018/9/23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三条凡一个统计年度内:重大差错纠纷(单次赔偿额超过5万元为重大差错纠纷)外科系统及高风险科室(ICU、新生儿、急诊、介入治疗、心内暂列入高风险科室)3次以上(含3次)、其他科室2次以上(含2次),或者各种纠纷赔偿累计超过15万元,或者经医院赔偿的纠纷累计超过5次,该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当年均不得评先评优;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重大差错纠纷1次或医院赔付万元以上事件累计2次,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科室、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2018/9/23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五条参照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含次要责任)、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未满3年(医疗事故鉴定书注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下同)不得晋级;一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二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未满2年不得晋级;三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未满1年不得晋级。重大医疗差错直接责任人未满1年不得晋级。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万元以上赔付事件累计2次,当年度不得晋级。
2018/9/23
第三章处罚
第十六条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具体工作由医院另行安排。以下待岗处理与此相同);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待岗3个月。二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待岗3个月;次要责任以下(含次要责任),待岗1个月。三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含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重大差错纠纷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重大差错纠纷2次或1万元以上赔付事件4次,待岗3个月;同一责任人每年度出现2次医疗事故或者连续三年均出现医疗事故,待岗6个月。
2018/9/23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七条每年度出现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2次,科主任或护士长停职;重大差错纠纷,外科系统及高风险科室4次以上(含4次),其他科室3次以上(含3次),科主任或护士长停职。停职后视情节轻重及态度,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八条构成医疗事故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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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iao197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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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