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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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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试析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论文摘要: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也有不当扩张,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泛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关系到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因为“男女平等原则必然要求男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上的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作了很大改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了划定,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总体上是科学的。但是,如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不完善之处也就凸现无疑。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婚后所得制,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带有强烈的均贫富色彩,多少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适应。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人的增加,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过于强调双方共同性、忽视一方独立性,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夫妻财产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LocAlhOsT因此,修正的《婚姻法》对这种夫妻共同财产漫无边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根据修正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奖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无论为一方还是双方劳动所得,均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对保护下岗、失业方以及从事农业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工作也是价值的肯定。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往往有一方在家从事家务劳动或农业劳动,其劳动价值难以货币化;另外,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夫妻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配偶财产的支持。因此,将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既与我国的经济相适应,也为婚姻共同生活所必须。 、经营的收益。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现实中常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事承包、租赁行业,其收益自为共同财产。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虽然另一方未直接参与其中,但其收益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因而,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其收益,依婚姻法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民法通则》,其对外责任则仅由经营方一人承担。显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一致。社会上一些女青年不惜以青春为资本,自愿嫁给年长的大款,虽然原因很多,但与此条的规定不无关系。另外,这一规定也为夫妻恶意逃避生产、经营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因此,我们认为,《民法通则》应作出相应修改。 。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既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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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2